(2017)豫0108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琳与岳强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岳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张琳,男,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岳强利,女,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张琳与岳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岳强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强利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岳强利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岳强利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8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