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书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玲,杨利奎,毛利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孙书玲,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利奎,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利强,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孙书玲与杨利奎、毛利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书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杨利奎、毛利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6896元,施救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796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利奎、毛利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执行案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孙书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利奎、毛利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利奎、毛利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孙书玲申请执行的案款7796元已执行案款2000元,仍有被执行人杨利奎、毛利强应缴纳案款579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利奎、毛利强确无其他继承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