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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馥桂肉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南京馥桂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1707460A,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乌衣里8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刘圣,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馥桂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249979293H,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292号。法定代表人:梁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与被上诉人南京馥桂肉食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圣道环保用品厂上诉称,案涉《厂房出售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