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婷婷等与陈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婷婷,徐晓娇,徐明泉,惠秀芳,曹多昌,陈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徐婷婷,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晓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明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惠秀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多昌,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成,男,汉族,系徐婷婷大伯。被执行人:陈世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婷婷、徐晓娇、徐明泉、惠秀芳、曹多昌与被执行人陈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8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50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