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刘机友、陈贵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刘机友,陈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明。被执行人刘机友。被执行人陈贵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明与被执行人刘机友、陈贵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300000元,余款于2017年8月底付清,双方当事人分别同意还款计划,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4执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依法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