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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窦成功、陶俊强追缴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成功,陶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224号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窦成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单城镇被执行人:陶俊强,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窦成功、陶俊强追缴罚金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2日移送机关将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