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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回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回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回淑兰,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回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回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飞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