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石守海与唐洪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守海,唐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488号申请人:石守海,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53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唐洪春,男,1954年2月3日出生,62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石守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洪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洪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