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石守海与唐洪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守海,唐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488号申请人:石守海,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53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唐洪春,男,1954年2月3日出生,62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石守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洪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唐洪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