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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殷新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49号罪犯殷新刚,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银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元(未缴纳,执行机关移送材料未附贫困证明)。被告人殷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12月2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宁刑终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宁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7年10月8日经本院以(2007)银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0年3月2日经本院以(2010)银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2年5月8日经本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8月29日经本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殷某某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认罪悔罪,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注重行为养成。在劳动改造中,该犯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劳动中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能够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能尊重教员,遵守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良。获2015年下半年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殷某某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殷某某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殷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二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俊杰审判员  徐开前审判员  刘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