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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苏志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岗,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苏志岗,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君,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苏志岗与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5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志岗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秀兰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共计45.876万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秀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秀兰名下均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志岗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秀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志岗申请执行的案款45.876万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秀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5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