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李某,孔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71年07月15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05月30日出生,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孔某,女,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冯某,男,198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孔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1961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孔某、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孔某、冯某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某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