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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德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平,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赵德平,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总经理。赵德平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辉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5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德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货款共计163.418万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德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德平申请执行的货款163.418万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京辉混凝土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50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