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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2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志,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竹,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与被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定作产品交付是否逾期、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及支付定作款的条件等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三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引千审判员  夏 伟审判员  张菲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玉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