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肖义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肖义刚,凯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湖工业园大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58860199。法定代表人:肖义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4幢红河中路27号、4-1附39号、4-1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657P。负责人:杨忠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蕾,女,1990年4月3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男,1987年12月11日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泸县。原审被告:肖义刚,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凯吉芬,女,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原审被告肖义刚、凯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国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应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