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雷云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峰,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雷云峰,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忠,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大街65号院23号2层155室。法定代表人:刘刚,无职务。被执行人:刘杨,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雷云峰与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雷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安款、案件受理费、共计3432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云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雷云峰申请执行的案款3432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宏运尚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杨、刘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13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