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戴寿辉与钱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寿辉,钱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戴寿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莲子口村*组。被执行人钱能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县棉麻公司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寿辉与被执行人钱能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戴寿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钱能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钱能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钱能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寿辉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