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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3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卓俊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283号之二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卓俊林,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郭俊宏与被执行人卓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于2016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102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卓俊林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路及××处××花园(××区)××房产(××房地字××)、××中心××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均已被其他案件首位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向本院(2016)粤0306执2815号案件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参与熙龙湾花园房产拍卖款的分配;龙光世纪大厦房产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故无法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证券等部门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锦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