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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爱梅、李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爱梅,李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爱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昌,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现住威海市文登区。上诉人邵爱梅因与被上诉人李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爱梅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爱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爱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爱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代理审判员  刘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