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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滕文斌与钟友权、赵怀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文斌,钟友权,赵怀荣,沈建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895号原告:滕文斌,男,196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钟友权,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赵怀荣,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沈建民,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滕文斌与被告钟友权、赵怀荣、沈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中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钟友权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滕文斌到庭参加两次庭审外,其他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及时归还担保垫付款22052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诉讼中变更为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及时归还担保垫付款18232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沈建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9日,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因家中房屋装修向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银行)贷款20万元,滕文斌、李航、沈建民为钟友权、赵怀荣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上述借款人和担保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珠江银行提起诉讼,向钟友权、赵怀荣、滕文斌、李航、沈建民主张权利。盱眙法院经审理以(2013)盱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珠江银行诉讼请求,后来珠江银行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盱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6日扣划滕文斌银行存款31200元偿还欠款,2015年8月31日滕文斌在珠江银行垫付贷款本金171873.16元及利息7026.84元,计178900元,其中30000元是李航给付。其他银行款项63255.64元由是李航垫付。上述垫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钟友权辩称,原告滕文斌为我及赵怀荣向珠江银行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是事实,当时为贷款担保还有李航和沈建民,对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其代垫的费用没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被告赵怀荣、沈建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文斌、被告沈建民和李航为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向珠江银行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原告滕文斌垫付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偿还珠江银行担保款项事实同原告滕文斌诉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滕文斌提供本院(2013)盱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书及案件执行结案证明,珠江银行收到本院转账收据,珠江银行收取原告归还款项客户回单及利息计算细则,被告钟友权提交收条等证据,经庭审核查,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滕文斌、被告沈建民和李航为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向珠江银行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和原告滕文斌替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垫付珠江银行担保款项182321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原告自起诉之日的次日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被告沈建民作为共同为被告钟友权、赵怀荣向珠江银行贷款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沈建民偿还担保债务后,可向被担保人追偿。被告钟友权、赵怀荣、沈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钟友权、赵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滕文斌追偿款182321元及利息(标的182321元,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沈建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钟友权、赵怀荣、沈建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余中文二O二O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亭亭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开户名称:盱眙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47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