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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高花文、王陈立与何元庆、杨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花文,王陈立,何元庆,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94号申请人:高花文,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45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人:王陈立,男,1983年4月1日出生,33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何元庆,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30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静,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52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高花文、王陈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元庆、杨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何元庆、杨静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