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树启与田中平、陈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启,田中平,陈传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456号原告:刘树启,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林,淮南市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中平,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陈传荣,女,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启诉被告田中平、陈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启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传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启申请撤回对陈传荣的起诉。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