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李影张术波朱大为王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张术波,李影,朱大为,王云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9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负责人周大丰,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张术波,1973年3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富裕县。被告李影,1977年3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依安县。被告朱大为,身份证号×××X,1974年2月13日出生,男,汉族,住依安县。被告王云柱,1967年6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张术波、李影、朱大为、王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术波、李影、朱大为、王云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0.00,减半收取590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邢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慧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