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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褚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205号原告杜某,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褚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杜某与被告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缘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