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92号之一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东、海河路北商住楼3#-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865783910(2/4)。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该公司项目部经理。被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官庄坝镇。法定代表人:房振,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士,该镇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建设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官庄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君临建设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君临建设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君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晴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