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秀美一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民监7号黄秀美:你因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民事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因申诉人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孙公亮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该公司亦不认可与孙公亮存在劳动关系,其称曾经将部分清扫工作交给了案外人。因此申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2013)青民一终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