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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桂苹与安哲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苹,安哲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4民初960号原告:王桂苹,女,1966年2月27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安哲范,男,1968年5月27日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原告王桂苹与被告安哲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在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苹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道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哲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哲范赔偿医疗费5530.90元、误工损失费5436.90元(45天×120.82元)、交通费296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1863.80元。事实与理由:王桂苹与安哲范都居住在中心商贸楼住宅(购物中心二店楼上)。2016年1月20日11时许,安哲范扔垃圾将楼下的王桂苹砸中,导致王桂苹头部和颈部受伤,分别在珲春市人民医院、珲春市中医医院、延边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5530.90元、交通费296元。经鉴定误工损失日为45日,支付鉴定费600元。安哲范在本院听证时辩称,那天是因为安哲范下楼梯的时候滑倒了,手里拿着的垃圾不小心掉下将王桂苹砸伤。经审理查明:王桂苹与安哲范均居住于珲春市中心商贸楼住宅(即购物中心二店楼上),该楼为外置楼梯。2016年1月20日11时许,王桂苹走出一层楼梯时,被安哲范扔下的垃圾砸中。当日到珲春市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印诊:头部外伤、颈部软组织挫伤。王桂苹分别在珲春市中医医院门诊和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门诊就医,花费医疗费5530.90元、交通费296元。经王桂苹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桂苹本次损伤误工损失时间评定45日,王桂苹支付鉴定费600元。认定以上事实除有王桂苹当庭陈述,还有珲春市人民医院、珲春市中医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志、医疗费收据、疾病诊断书以及安哲范的录音资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哲范作为业主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垃圾从外置楼梯扔下将王桂苹砸伤,其行为在过错,且与王桂苹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王桂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桂苹主张的医疗费5530.90元、误工损失费5436.90元(45天×120.82元)、交通费296元以及鉴定费6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哲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给原告王桂苹医疗费5530.90元、误工损失费5436.90元、交通费296元、鉴定费600元,合计11863.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0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