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翠英、位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位建峰,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位建峰,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东50米金港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18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