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翠英、位建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英,位建峰,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位建峰,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与光武路交叉口东50米金港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18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