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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川味轩调味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市川味轩调味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02号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3153781397U。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川味轩调味品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五一东路*号淡村商贸城*号楼*层**号铺面,注册号450105600073099。经营者:宋道英,经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川味轩调味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