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执5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鹏、曹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曹和林,邓南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8执5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鹏,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曹和林,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邓南枝,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鹏与被执行人曹和林、邓南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鹏因与被执行人曹和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撤销执行案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浔湖内执证字第13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龙广审 判 员 曹东升助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占 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