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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戎如友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如友,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884号申请执行人:戎如友(×××),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6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梨花村村委会东北角1000米。法定代表人:陈国新,总经理。戎如友与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戎如友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欠款355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4元,合计35844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戎如友申请执行标的35844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戎如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梨花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