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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新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毛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彭新如,毛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肥华容大道6-8号。主要负责人:杨伏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新如,男,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军,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新如、毛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彭新如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