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隋湘鹏、东营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湘鹏,东营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隋湘鹏,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退休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府前大街298号二楼东。组织机构代码07798031-8。法定代表人陈玉国,经理。本院在执行隋湘鹏与东营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东营地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