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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翟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翟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675号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忠波,系公司经理。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福兴地镇十家子村。委托代理人戴金生,职务,厂长。被告翟雷,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诉被告翟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金生,被告翟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9日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雷签订《经营冷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建造冷棚,被告以每个棚15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建造的冷棚3个,先支付12000元预付款,其余33000元于2016年年末交齐,李洪飞替被告担名出具了欠条。但协议期满后,经原告催缴,被告拒绝缴纳至今。另外,冷棚的土地占地费每年也应由经营者缴纳,每亩800元,被告购买的冷棚每个占地面积2.6亩,每年应交2.6*3*800=6240元。2017年占地费应由被告缴纳。以上两项合计3924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冷棚款和占地款合计392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3个冷棚确实是我种的,一个先付4000元,我付了12000元预付款,但是,原告当时承诺帮助我们卖菜,却没有帮卖,现在我们赔了,钱给不上了,冷棚我不想要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雷签订《经营冷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建造冷棚,被告以每个棚15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建造的冷棚3个,先支付12000元预付款,其余33000元于2016年年末交齐,李洪飞替被告担名出具了欠条。原告将冷棚建完后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种植了蔬菜,因管理不善和市场价格等原因,被告经营亏损,故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绝支付拖欠至今。另外,冷棚的土地占地费每年也应由经营者缴纳,每亩800元,被告购��的冷棚每个占地面积2.6亩,每年应交2.6*3*800=624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经营冷棚协议书》,交付收据,李洪飞证明材料、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营业执照及被告户籍材料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经营冷棚协议书》,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建造了冷棚并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实际接收并使用。被告因自己经营亏损,而拒绝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冷棚的占地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阜蒙县福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造冷棚款33000元及冷棚占地费6240元,合计人民币39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由被告翟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万涛审 判 员  戴智勇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