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舒朝兰与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朝兰,任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13号原告:舒朝兰,女,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任强,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舒朝兰诉被告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以和解,故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任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朝兰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朝兰撤回对被告任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舒朝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狄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