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位,李述芝,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传位,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述芝,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平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