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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位,李述芝,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传位,男,194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述芝,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传位、李述芝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50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平在恒丰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