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何志元与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元,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志元,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元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志元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何志元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元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