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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余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余燕平,湖北乐百家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负责人田丰,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余燕平,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乐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民发城市印象。法定代表人余燕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互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号。负责人马向东,小微互助中心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余燕平、湖北乐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小微互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余燕平、湖北乐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小微互助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余燕平、湖北乐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小微互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