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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新学与张红杰、李爱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学,张红杰,李爱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学,男性,1968年10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红杰,男性,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爱瑞,女性,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新学与被执行人张红杰、李爱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广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