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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文与被执行人杨建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文,杨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44号申请人李红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杨建勋,男,彝族,生于1989年5月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李红文与被执行人杨建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杨建勋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红文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勋应偿还给申请人李红文施工费18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建勋于每月14日前支付给李红文2000.00元,支付至2017年10月14日,剩余的6400.00元于201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14日一次性支付完毕,现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