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庆春、曾超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庆春,曾超繁,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白庆春,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曾超繁,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高原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金,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东辛采油厂采油四矿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白庆春与曾超繁、赵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曾超繁、赵金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