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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富林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富林,刘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申富林(×××),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刘立海,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翁丽君与刘立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翁丽君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立海给付各项赔偿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立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立海名下机动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刘立海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立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翁丽君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立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翁丽君发现被执行人刘立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