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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670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与西安春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西安春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670号原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法定代表人吴钢。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春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春风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