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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洪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彬,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彬,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委会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王北,总经理。王洪彬与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5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洪彬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借款、案件受理181162.97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申请执行的案款181162.9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955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井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