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2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叶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叶建设,林雪飞,叶建凡,潘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2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0523-4代表人:欧黎明。被执行人:叶建设,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林雪飞,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建凡,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亚利,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79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叶建设、林雪飞、叶建凡、潘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潘亚利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海卫家园4号楼201、202室的房地产两处,共得拍卖款1358000元,经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1271687.5元。另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