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方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500号罪犯方兰,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大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滨塘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津01刑更1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后以(2016)津01刑更2474号刑事裁定,撤销前述减刑裁定。执行机关天津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方兰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并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检察机关向本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并当庭提出罪犯方兰参与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高达69亿,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程度严重。不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另查,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天津市女子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该犯同案第一被告人刘某在减刑过程中,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并已获得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方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应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罪性质严重,涉案数额巨大,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