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秦爱珍、张静宇与关鸿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爱珍,张静宇,关鸿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93-1号申请人秦爱珍,女,1958年2月生,汉族。申请人张静宇,男,1955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关鸿均,男,1964年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秦爱珍、张静宇与被执行人关鸿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242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关鸿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将被执行人关鸿均下车牌号为豫E188**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