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世兰与被执行人贾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兰,贾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兰,女,193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贾松林,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兰与被执行人贾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