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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亮、孙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胡家亮,孙丽,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盘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家亮,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睢县。被执行人孙丽,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左华,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家亮、孙丽、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家亮、孙丽、左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家亮、孙丽、左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