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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启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翠,张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567号申请执行人:高启翠(×××),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德生,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高启翠与张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启翠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德生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4000元,合计104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德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德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德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启翠申请执行标的104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德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9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启翠发现被执行人张德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