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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巢湖市海风门窗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